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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國家或資訊安全及採購品質,機關辦理採購,應依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及相關法令確實辦理並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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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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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100028號

主旨:為確保國家或資訊安全及採購品質,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及相關法令確實辦理並負全責,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含投標須知及契約草案等),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兩岸尚未締結與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有關之條約或協定,無論是否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均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產品或勞務參與採購;本會99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900101270號函併請查閱(公開於本會網站)。

(二)機關對於廠商所供應整體採購標的之組成項目(例如製成品之特定組件、工程內含之材料與設施),認不宜使用大陸地區產品項目者,請善用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之(3)載明清楚,以利廠商知悉機關要求,避免漏未規定,衍生國安或資安疑慮。

(三)機關辦理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有關採購,請注意本會「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履約管理第(二十四)款訂有「本案涉及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之勾選項目。

(四)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請依採購法第17條第4項及該項授權本會訂定之「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二、機關於開標、審標(含評選)過程,應確實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查,對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機關如利用本會訂定之「投標標價清單範本」,其內容包含「投標標的產地(敘明國家或地區)」、「生產/製造/供應者」等欄位,請於審標時注意廠商投標文件是否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三、機關於履約管理及驗收階段,請落實執行採購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及契約約定;契約訂有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人士或產品者,機關於履約及驗收時應確實查察廠商履約是否符合契約約定。

四、機關採購個案,縱有委託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者,機關仍應負全責及承擔成敗責任,並請督導各廠商確實依約履行及負責,避免採購缺失,甚至影響國安或資安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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