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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電子採購網警示專區,已增加廠商圍標相關警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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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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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100497號

主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警示專區,已增加廠商圍標相關警示項目,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本會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公開於本會網站)

二、為提醒機關辦理採購,注意上開本會95年7月25日令所載得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處理之情形,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web.pcc.gov.tw)>警示專區>警示報表,已增加「近1年3家以上廠商投標,開標後僅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不合格廠商之未得標原因為『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押標金未繳或不符合規定』、『資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規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之一清單」之警示項目。各機關辦理採購,可隨時查察上開警示資訊,避免發生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三、另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或同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及上開本會95年7月25日令處理前,應詳予查察廠商是否確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以避免事後經廠商說明及查證結果,發現廠商並非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衍生爭議。本會94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400253870號函及107年1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700031930號函,併請參考(公開於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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