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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涉及電器承裝業、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之採購, 請視個案需要妥為訂定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資格,及應附 具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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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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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100482號

主旨:機關辦理涉及電器承裝業、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之採購,請視個案需要妥為訂定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檢附審計部111年6月6日台審部五字第11100593091號函影本。

二、據審計部抽查107年1月至110年6月間機關辦理用戶用電設備工程及用電場所檢驗維護採購,有未妥訂投標廠商資格、未覈實審標或未加強履約管理作業,致由非合格電器承裝業廠商得標施作,或實際維護地點逾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範圍,衍生違規經營業務等情事。

三、機關辦理涉及依法(例如電業法)應交由電器承裝業、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辦理之採購,請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及各該目的事業法令規定,視個案需要妥為訂定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資格,及廠商應出具之證明文件(例如登記執照、公會會員證),並可適時利用經濟部能源局建置之「合格電器承裝檢驗維護業資料查詢系統」查詢合格業者名單,及加強履約管理作業。如有電業法規疑義,請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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