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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採總包價法計算服務費用 者,其契約價金之給付方式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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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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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013739號

主旨:重申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採總包價法計算服務費用者,其契約價金之給付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111年6月6日全國工技顧字第1110018號函向本會反映部分機關執行採總包價計費之技術服務案件有偏差情形,爰為旨揭之重申。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依上開規定授權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以總包價法計價者,並無應查核工作人員薪資、人月使用情形機關方得給付契約價金或核銷之相關內容。

三、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採總包價法計算服務費用者,依其計費方式之精神,技術服務廠商依契約約定完成履約事項後,機關即應依約給付契約價金,不應於個案契約增訂查核工作人員薪資、人月使用情形及短少時應扣款之相關內容;至於經費核銷程序,得以總額單證核銷驗收結案,無須檢附所有單證核銷各項費用。另技術服務廠商如有未依契約履行而有減價收受之必要,採購法第72條定有明文,與是否採總包價法無涉。本會93年4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300132120號函及其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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