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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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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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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33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100107號

 

主旨: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檢送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三點、第六點及修正對照表1份如附件。

 

二、請各機關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旨揭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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