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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電動車充電站、充電樁」等採購案,其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說明辦理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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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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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031443號

 

主旨:機關辦理「電動車充電站、充電樁」等採購案,其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依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110年12月24日電誠會總字第1786號函辦理。

 

二、查電業法第2條第12款規定:「用戶用電設備:指用戶為接收電能所裝置之導線、變壓器、開關等設備」、第59條第2項規定:「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就相關用電設備之施作廠商資格訂有規定。

 

三、機關辦理採購,投標廠商資格應由機關視採購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相關規定辦理,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另認定標準第11條規定:「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本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機關辦理電動車充電站、充電樁相關標案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其廠商資格訂定,請依政府採購法及電業法相關規定合理訂定投標廠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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