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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優良廠商,於獎勵期間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之評選加分執行方式。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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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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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43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0000131號

 

主旨:獲得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優良廠商,於獎勵期間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之評選加分執行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9點第1項第1款第2目之(4)載明獲得金質獎之優良廠商於評選時之加分獎勵方式,其目的係對獲獎廠商過去之努力,於嗣後投標之獎勵以評選出優良廠商,爰其獎勵效果應以該得獎廠商之參與範圍為限,始符獎勵目的及公平性;此意旨,乃法之當然解釋,無庸於法令再為鉅細靡遺之規定。

 

二、金質獎獲獎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得減收押標金保證金,其效果與旨述加分方式之精神相同,本會先前就機關與廠商函詢於共同投標之情形,回復略以:僅就該成員主辦部分及所占金額比率應繳納之部分,依招標文件及契約約定減收之。基於相同事務相同處理之原則,金質獎獲獎廠商參與共同投標之加分方式,亦應比照此原則辦理。

 

三、承前,如金質獎之獲獎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得參與投標及享有獎勵,如前述獲獎廠商本應享有獎勵成果,且獎勵效果僅及於其參與之部分,不及於其他未獲獎廠商,又其加分係因獲獎廠商有實質參與,而與其具備招標文件所定資格之情形無涉。

 

四、綜上,金質獎獲獎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採購,就評選加分項目之計分,應以該獲獎廠商之參與範圍為計算,始符獎勵目的及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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