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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8002940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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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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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04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101179號

 

主旨:本會109年4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8002940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3條、第6條之1及第14條之1修正規定,業經本會於110年11月4日以工程企字第1100101895號令發布。

 

二、旨揭函釋例示審議規則第14條第3款之態樣,前已列入109年12月10日審議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經綜合檢討,已有其他採購評選精進措施配套,爰旨揭函釋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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