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相關注意事項。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2/01/10~2022/02/10 | 發佈單位: 行政處採購科 | 更新日期 2022/01/10 | 瀏覽人數: 224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101796號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1條第2項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鑒於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其回復期限與廠商後續備標作業需時有關,本會以110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329號令修正發布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修正機關釋疑之期限,並明確規定機關釋疑逾期時應為之處置,使廠商有足夠作業時間。 二、為落實上開保障廠商備標作業需時之意旨,機關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除應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外,並應注意回復時效,及早回復廠商,使廠商有更充裕之備標作業時間。此外,機關就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不予受理時,應立即回復廠商,以避免廠商對剩餘等標期產生誤解或致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