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資料查詢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相關注意事項。
歷史訊息
| | |
更新日期   2022/01/10
|
瀏覽人數: 370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101796號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1條第2項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鑒於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其回復期限與廠商後續備標作業需時有關,本會以110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329號令修正發布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修正機關釋疑之期限,並明確規定機關釋疑逾期時應為之處置,使廠商有足夠作業時間。

 

二、為落實上開保障廠商備標作業需時之意旨,機關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除應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外,並應注意回復時效,及早回復廠商,使廠商有更充裕之備標作業時間。此外,機關就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不予受理時,應立即回復廠商,以避免廠商對剩餘等標期產生誤解或致生爭議。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