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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98年4月3日工程企字第09800141010號函訂定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即日起停止適用。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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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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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22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102070號

 

主旨:本會98年4月3日工程企字第09800141010號函訂定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旨揭範本係源於97年7月當時部分營建材料價格大幅下跌,營造業者及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向本會建議廠商得選擇不隨契約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增減契約價金,爰本會於98年4月3日函送該範本供機關納入招標文件,由廠商投標時自行聲明。

 

二、前揭事項於實務執行,發生機關偶有誤解其為廠商投標應出具之文件;或有廠商於投標時,自願出具旨揭聲明書後,於履約期間因物價大幅上漲,又請求回復物調。致生履約爭議,影響公共工程之推動。

 

三、考量物價有漲有跌,為公平合理分攤契約雙方之風險,並兼顧實務運作之執行性,本會工程類契約範本訂有依序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機制,由機關於招標時依個案特性訂明漲跌幅調整門檻比率(招標時未訂明者,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總指數比率分別為10%、5%、2.5%),停止適用旨揭聲明書,亦有利於廠商投標時以相同之基準報價,應更公平合理,並避免爭議,爰停止適用旨揭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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