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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規定之情形,請依說明辦理。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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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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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75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102065號

 

主旨:各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規定之情形,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為落實政府採購處罰機制,請利用司法院網站「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最新判決書內容是否涉有所辦採購,及是否有與採購法第31條、第50條、第59條、第101條及契約有關而須依規定辦理者,並建立定期清查機制,以適時瞭解所屬機關執行情形。

 

二、本會109年8月12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59號函修正「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108年9月25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78號函修正之「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104年8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264310號函及103年9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300340830號函(諒達,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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