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有關行政法人以政府機關核撥之年度經費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1/12/15~2022/01/15 | 發佈單位: 行政處採購科 | 更新日期 2021/12/15 | 瀏覽人數: 49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019580號 主旨:有關行政法人以政府機關核撥之年度經費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 二、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年度經費,如未指定用途,而為行政法人年度營運管理經費自行運用,且該經費未使用完畢,無須繳回機關,該法人使用該經費辦理採購,非屬上開規定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但應依行政法人自行訂定之採購規章辦理。 三、又各機關編列補助行政法人之預算,屬指定用途或非指定用途,應依法編列,不得為規避採購法而為編列於非指定用途科目。 四、本案副知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兼復貴中心110年8月13日北流字第110000080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