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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 名稱並修正為「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 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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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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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33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101913號

 

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配合110年11月11日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修正第五條新增第五款規定:「因違反法令,經本法主管機關依規定列入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之人員名單」,及實務作業需要,修正旨揭要點。

 

二、旨揭要點全文修正,其中第七點增訂第二項定明列入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之人員名單之款次,包含第七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犯罪、行為能力欠缺、受懲戒或停權處分、辦理評選違反法令)、第九款第二目(私下與廠商不當接觸)、第十款至第十二款(違反利益衝突或失權);原非資料庫人員如有相同情形者,亦予列入。該名單並將建置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供機關檢核評選委員名單。

 

三、檢送修正「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行政規則\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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