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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之作業程序,請妥為安排,避免機關人員、評選委員及廠商不及因應,召集人並應妥善維持採購評選會議秩序,俾使採購評選程序順利進行。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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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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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101765號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之作業程序,請妥為安排,避免機關人員、評選委員及廠商不及因應,召集人並應妥善維持採購評選會議秩序,俾使採購評選程序順利進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邇來少數採購個案,因有機關未妥適安排採購評選會議作業程序,致廠商於會場久候多時情形,且評選委員會議進行中機關未適時維持會場秩序,發生評選委員交談或音量過大干擾廠商簡報等,招致廠商質疑有影響評選公正性之虞。

 

二、政府採購法第1條規定:「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機關基於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及兼顧各參與者之時間成本,應妥善規劃執行細節,並應避免(亦不宜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臨時變更原評選程序之內容(例如若符合資格廠商家數少,將二階段評選併為一階段),造成廠商不及因應或須在場久候之情形。

 

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且應參與評分(比)。」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8點:「委員評選及出席會議,應全程參與......」第9點第3項:「委員對於不同廠商之詢問及態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為確保評選之公正性,並避免引發廠商質疑,廠商進行簡報時,評選委員應全程參與並專心聆聽。召集人(依本會110年1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893令修正發布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7條規定,為機關指派,其目的為確保評選委員會確實依議程進行,採購評選委員依據評分項目及機關需求,務實評選可行方案)亦應確實維持評選會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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