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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涉及敏感性或國安及資安資料者,請依說明辦理。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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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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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38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101731號 

主旨: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涉及敏感性或國安及資安資料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兩岸尚未締結與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有關之條約或協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限制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參與。另本會業依同條第4項授權規定訂定「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或分包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該辦法已規定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

 

二、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履約標的涉及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資料者(例如BIM程式或資料等)勿使用大陸產品,得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廠商提供之履約標的,其原產地及分包廠商均不得為大陸地區;本會99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900101270號、99年7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900292950號2函及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併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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