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財團法人與董事或監察人間之法律關係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就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之適用情形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1/08/30~2021/11/01 | 發佈單位: 行政處採購科 | 更新日期 2021/08/30 | 瀏覽人數: 99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101582號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就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條規定之適用情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審計部110年8月4日台審部五字第1100061265號書函辦理。 二、依法務部108年11月29日法律字第10803517910號函(如附件, 公開於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說明三載有「財團法人與 董事、監察人間之法律關係,司法實務及學者多數認其法律 性質類似民法上委任契約之一種無名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 委任之規定」,爰如個案採購受評廠商為財團法人,而採購 評選委員會委員曾於3年內擔任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 該委員屬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所定情形, 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