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資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機關與廠商終止契約,如非屬政策變更,機關依契約第16條第6款規定辦理者,無需報請上級機關核准
歷史訊息
| | |
更新日期   2021/09/22
|
瀏覽人數: 1115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021339號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6條第6款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9月2日府行採字第1100313179號函。

 

二、本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6條第(四)款:「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及同條第6款規定,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廠商事由(例如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準用該款規定,機關與廠商終止契約之原因,如非屬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廠商事由,機關依契約第十六條第6款規定辦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無需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另前開所稱準用,係指準用其效果(例如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等)。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行採字第1100313179號 

主旨:有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6條第6款執行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條第2款規定辦理。

 

二、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6條第6款規定:「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廠商事由(例如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2款規定。」而同條第4款規定:「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若遇有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而有終止契約必要者,是否準用「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規定?亦或者,第6款只準用「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部分規定?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