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機關與廠商終止契約,如非屬政策變更,機關依契約第16條第6款規定辦理者,無需報請上級機關核准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1/09/22~2021/10/31 | 發佈單位: 行政處採購科 | 更新日期 2021/09/22 | 瀏覽人數: 642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021339號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6條第6款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9月2日府行採字第1100313179號函。 二、本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6條第(四)款:「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及同條第6款規定,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廠商事由(例如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準用該款規定,機關與廠商終止契約之原因,如非屬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廠商事由,機關依契約第十六條第6款規定辦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無需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另前開所稱準用,係指準用其效果(例如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等)。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行採字第1100313179號 主旨:有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6條第6款執行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條第2款規定辦理。 二、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6條第6款規定:「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廠商事由(例如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2款規定。」而同條第4款規定:「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若遇有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而有終止契約必要者,是否準用「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規定?亦或者,第6款只準用「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部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