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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向如不服本府之訴願決定,應如何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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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如下:
()民眾提起訴願,如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訴願不合法或無理由,而作成訴願不受理或訴願駁回之決定者,本府將依訴願法第90條規定,於訴願決定書附記民眾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倘民眾對訴願決定不服,即可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5條、第104條之1或第229條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屬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150萬元及其他事件,得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如屬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150萬元以下,超過50萬元之通常訴訟事件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50萬元以下及其他之簡易訴訟事件,得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法規:
訴願法第90條:「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第2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1041條第1項:「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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