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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工友權益專區-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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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友除得依其他法規申請留職停薪外,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留職停薪,並

        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工友管理要點第7點)

     (一)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65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二)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三)配偶於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服務,因公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其

       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二、前項各款留職停薪期間,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三、重大傷病應由各機關依申請留職停薪工友提出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證明

        文件,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範圍覈實認定。

五、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或經有罪判決確定而執行拘役或易服勞役或社會勞動,致不能到工服

       務者,除有勞基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外,經以當年度事假及休假抵充後仍不足者,應

       予留職停薪,期間至羈押、拘役、勞役或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為止。但工友已符合退休條件者

        , 得依其意願辦理退休。

六、留職停薪之工友,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留職停薪無確定期間或期間屆滿前

        ,留職停薪原因已消滅者,工友應自原因消滅之日起20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

        關應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通知其復職。

七、工友未依前項規定復職或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應於知悉後通知工友於10日內復職。工友

        經機關通知後,逾期仍未復職者,機關得依勞基法規定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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