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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工程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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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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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47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20100696號

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本次修正旨揭兩範本第7項,係配合112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511號令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第41條規定,行政院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爰增列犯人口販運罪為有罪判決確定者,不能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相關聲明內容。

二、另參酌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1月25日原民社字第1110004537號函建議意見(詳附件),一併配合修正「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第10項,增列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相關法規。

三、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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