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機關辦理勞務採購,可採現場查驗方式者,仍應以現場查驗為之,並依案件屬性,妥適訂定履約管理方式。 發布日期 2024/11/08~2024/12/08 | 發佈單位: 行政處採購科 | 更新日期 2024/11/08 | 瀏覽人數: 220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301004821號主旨:機關辦理勞務採購,可採現場查驗方式者,仍應以現場查驗為之,並依案件屬性,妥適訂定履約管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立法院林俊憲委員113年9月30日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口頭質詢及審計部113年3月6日台審部五字第1130012080號函辦理。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71條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第1項)。……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第4項)。」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之驗收,倘標的兼有工程或財物性質(例如:資訊服務之硬體設備等),而可採現場查驗者,仍應以現場查驗為之,而非一律採書面驗收。三、又採購法第70條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第1項)。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第2項)。……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第5項)。」機關辦理需經一定履約過程之勞務採購案(如:草坪修剪、灌木修剪、環境清潔等),對重點項目應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頻率,強化履約管理,並得辦理分段查驗。四、機關為確保勞務採購之品質管理,請依案件屬性導入合宜之科技管理方式,舉例如下供參:(一)清潔類、巡邏類:1、運用巡簽系統搭配智慧型手機,於定點設置打卡簽到點或規定於定點自拍上傳照片,以查知實際簽到時間及地點,避免履約人員事先簽到、代為簽到等情形;2、以GPS記錄巡檢軌跡,或每日安排不同巡檢路線,彈性調整人力分布,確認人員移動速度之合理性。(二)清潔類、植栽修剪類:1、機關就廠商提交施作前中後照片,要求一定解析度以上,搭配導入軟體協助比對書面報告照片或表格之異同性。2、大面積範圍履約可搭配運用無人機,抽查廠商履約情形。(三)取樣監測類:配合衛星影像、空拍圖及GPS定位,標記廠商取樣點位及時間,確認現況地形及距離,以輔助確認廠商取樣之可信度。五、副本抄送各採購稽核小組: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採書面驗收者,針對廠商所提文件或照片,可善用新科技協助辨識,並對高風險案件或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警示專區案件,加強稽核監督,避免不肖廠商試圖以不同履約時間、不同地點之重複性或偽造變造照片,蒙混驗收過關,損及機關及公共權益。